一、女性退休年龄规定
(一)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法律依据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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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实施推迟的具体政策,2022年以前不会实施。退休年龄还是按以前的规定。按人社部部长尹蔚民的说法:延迟退休草案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再修改。2017年出,2022年之后才实施。
2017年延迟方案出台设定五年缓冲期,2022年正式开始实施直至2045年完成,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在单位参保,并且从单位办理退休的: 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在个体窗口办理退休的: 女同志进入个人窗口参保缴费超过3年的,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待遇,50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