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审判实践中,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难以认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诚,不会也不可能预见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的债务分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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