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规定说明,职工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由于劳动者是退休人员,受聘期间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由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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