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物。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留置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保管、运输关系)而享有的占有权,第二阶段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前,拒绝其返还请求,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留置物孳息。留置权人为留置物的占有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用来清偿债务人债务。《物权法》第235规定:“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保管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物本属债务人所有,且发生留置的原因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4)就留置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编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国《物权法》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按时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一旦消灭,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债权人应及时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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