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1.人身权的绝对保护[不可放弃]原则。
2.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条款不问主观过错一律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财产权的相对保护原则。
2.财产权免责条款相对无效:
A.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免责;
B.轻过失可以预约免责: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三、显失公平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未尽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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