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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