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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