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但在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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