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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