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若不在一起居住,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夫妻分居使得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非常难分辨夫妻分居,特别是口头证明分居,对方可能在法庭上不承认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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