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8.05.22 刑事辩护 2,549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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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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