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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于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不确定其津贴额。
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元
3.无抚养家属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元
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
无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
无抚养家属者以_元为限
第三条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领取手续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确认依照
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依照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特不工作津贴
第八条领取资格关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不工作津贴。
第九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关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不工作津贴_元。
第十条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不工作津贴:
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刻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刻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刻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不工作津贴如下所示:表-1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刻比率特不工作津贴不到10%的每于10%以上,不到15%勺每于15%以上,不到30%勺每于30%以上,不到50%勺每于50%以上,不到70%勺每于70%以上的每于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不。工作时刻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特不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不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领取资格关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专职锅炉工关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元。
第十三条兼职锅炉工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缘故,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刻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表-2从事锅炉操作的时刻锅炉操作津贴不到月总工作时刻的10%的每于10%以上,不到15%勺每于15%以上,不到30%勺每于30%以上,不到50%勺每于50%以上,不到70%勺每于70%以上的每于
工作时刻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锅炉操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
第十条
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四条领取资格关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五条专职电话交换员关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元。
第十六条兼职电话交换员因专职电话交换员休假、缺勤或其他缘故,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刻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表-3从事电话交换的时刻电话交换津贴不到月总工作时刻10%勺每于10%以上,不到20%每于20%以上,不到40%每于40%以上,不到60%每于60%以上的每于
工作时刻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
第十条
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在工厂内经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康者,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长期工作者长期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月领取保健津贴元。
第十九条临时工作者临时在
第十七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保健津贴。表-4处理有毒化工原料或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工作时刻保健津贴不到月总工作时刻的10%勺每于10%-15%每于15%-30%每于30%-50%每于50%-70%每于70%以上的每于伙食补贴
第二十条领取资格及金额因工作缘故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每天午餐补贴元,晚餐补贴元。
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职工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伙食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早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
午餐元。
晚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及需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两小时以上者,供应一顿晚餐(或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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