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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三)不按规定于通讯工具,窥视机器信息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守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二)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交换试卷双方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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