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用于工程的各种原材料(水泥、钢筋、管线、导线、防水材料等)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要严格按市质检站的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分批取样,进行有见证送检。对施工单位有自检资格的材料,要按比例进行抽检(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有材料的检验合格证均需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一律不准用于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用于重要工程或关键部位的材料还需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对装饰材料、卫生洁具和电气材料要按业主及监理认可的样板对板检查验收,同时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

(三)对于大型设备的验收,要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必须具备出厂证书,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验收,满足合同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四)工程中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应进行全部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专门定货的进口设备、材料应会同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取得商检证书。

(五)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允许进入现场,如已进入现场的,根据情况必须限期或立即退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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