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如下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
(1)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
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
可以申请1年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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