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本人需前往探望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方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首次申请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办理。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3、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居民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交身份证。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港澳就学、就业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办证时限:
1、首次办理:15个工作日
2、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3个月多次签注:100元/地。
3、3个月一次签注:20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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