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最高院若干问题规定
《企业破产法》最高院若干问题规定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解释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性。这些规定分为多个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首次发布于2011年8月29日,并自同年9月26日起施行。这一版本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破产法》的正确适用,特别是在债权人权利保护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初于2013年7月29日通过,后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正。这一版本在债务人财产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审判实践。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初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同样在2020年进行了修正。这一版本关注的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如滞纳金计算、借款问题以及重大财产处置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修订,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实际审判经验,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平正义。此外,这些规定还包括了对破产案件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提升措施,如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总体来看,《企业破产法》最高院若干问题规定是一套旨在明确法律条文、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文件,它们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案件处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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