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产权保障房今年将取代经济适用房登上历史舞台。
南京市拟定的这一办法界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概念,即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对象拟确定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约定比例,该办法称,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来说,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非被征收拆迁人的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
购房时,保障对象应缴纳个人产权部分契税,并全额缴纳房屋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后,共有产权保障房即可上市,所获收益全额由保障对象享有;保障对象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5年后,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共有产权保障房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价格按届时市场价执行,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原房款后,剩余房款按原产权份额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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