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5年后可交易
《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得擅自用于出租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个人产权部分抵押需经共有产权人同意。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5年后,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上市交易,交易价格按届时市场价执行。这个规定明显比拟定稿门槛更低。去年南京出台的拟定稿规定,保障对象必须买下全部产权才能上市交易。现在则意味着,哪怕只有50%的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了。
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原房款后,剩余房款按产权份额比例分割。除按规定应上缴的收益外,公有产权人取得的房款专项用于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管理、购买等相关支出。据悉,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交易产生的差价收益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对象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期间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完全产权,或按照约定退出。
人们耳熟能详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这两个名词,将逐渐退出南京的住房市场。今后,买不起商品房的市民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即由政府和市民各出一半的钱买下来的房子;而公租房与廉租房正式并轨后,统一变更名称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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