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0.06.1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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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根据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条件为: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和平县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条件有哪些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原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4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机构

和平县地方税务局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行政服务中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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