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是属于挪用公款严重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即是挪用公款的构成规定。
为了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对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两种多次挪用公款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每次均构成犯罪)均已还,又不存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经济犯罪数额计算的普遍原则,将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该解释并未就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解释说明,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二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是行为人多次挪用,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挪用公款并用于同一用途,且每次挪用行为均独立构罪,认定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这是没有争议的。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每次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每次的行为都只能算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此时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认定多次挪用公款,就要对每次的挪用行为是否能够独立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确认。《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如果只有累计计算才能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既认定行为人因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又认定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属于情节严重,对行为人重复评价,对行为人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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