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退休提取公积金审核需要什么资料

二、扬州退休提取公积金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扬州退休提取公积金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所在单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停缴封存。
2、本人及配偶已领取公积金龙卡且已激活;
3、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
①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②为他人提供担保未解除的;
③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以上就是关于扬州退休提取公积金审核需要什么资料详细的说明和介绍,我们在办理退休的时候想要提取公积金的话,需要满足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条件才可以,并且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来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华律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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