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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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除了具有买卖交易权之外,同时也具有抵押权,在资产所有人有资金周转需求,可以对不动产实行抵押登记,进行资金周转。抵押登记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那么温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温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三款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款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三款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款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 债权消灭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第一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温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温州抵押权登记办理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时限其他说明:预告登记注销即时办理。“跑零次”其他说明:网上申请,发证EMS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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