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三款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款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三款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款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 债权消灭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第一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温州抵押权登记办理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时限其他说明:预告登记注销即时办理。“跑零次”其他说明:网上申请,发证EMS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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