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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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难以使案件继续需要暂停的事由时,应当中止诉讼。那么,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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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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