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二、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业务柜台申请
2、管理部经办人对申请当场作出初审处理
3、管理部复核员审核
4、向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成功发送短信通知
三、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提取公积金,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条件,才可以提出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未经批准是提取不到住房公积金的,所以对于提取条件要有所掌握。更多相关知识,大家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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