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留权虽为法定留置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或会使债务人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成立留置权。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1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债权人的义务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他种义务,而不包括其给付标的物的义务。由于债权人若留置财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而仍允许债权人留置财产,则无异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也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不成立留置权。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其不得以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因为这与其承担的运送义务相抵触。但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尽管其负有应给付货物的义务,却得为运费等债权的受偿而留置货物。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虽然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义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该物。于此情形,相当于双方有不得留置的约定,债权人自不能留置。如运送合同中虽未规定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物,但在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明确指示在货物运达后必须交付给收货人而不得留置时,则承运人不得以未交付运费等而留置运送到目的地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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