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也就是说退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五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这种纠纷也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委员会应予受理。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因退休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所以这类争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也让一方不满意的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小编提醒大家,因为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仲裁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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