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行为符合专门行政单位处理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单位在作出裁决之前,要充分收集确凿证据,然后根据事实:这个事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对照相应的法律,作出最后的裁决,不能在毫无证据或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就对相对的人来作出行政行为与判决。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基础。

被告人有充分的举证能力
在行政的程序当中,行政机关始终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在一般的情况下,依照机关单位单方面的意思就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发生、变更或者是消灭。
人民群众、法人代表或者是其他的各种组织是处于被动地位,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比如说我和你在一场行政法律关系中,我们两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原告没有办法或者说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了,可能也难以保全。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原告他们都甚至没有来举证的能力,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就是说:行政诉讼就是来解决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假如告了你犯了行政法,你这个行为其实又是合法的,那么,就算是再怎么样,法律也会站在你这一边,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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