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争议是否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争议是否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表明,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
然而,也有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例如,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在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唯一途径。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角色,根据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这种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解决。
虽然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工伤认定是必要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违法转包等情形,可以不通过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机构直接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劳动关系争议是否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关系争议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解决,但也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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