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近期更新2022.12.12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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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吉国税发[2001]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单独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协查程序、方法、内容、时限、审批权限及文书式样组织实施协查工作。三、协查案件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协查。四、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委托协查工作。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式样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寄送定性书面证明。五、应高度负责地做好受托协查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逐项确认和查证,不得敷衍、推逶。对协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六、对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考核。省局每半年对全省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级国税局每季度要对本地区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6日国税发[2000]180号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效率,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同时组织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计划安排,总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在“五省四市”和全国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第四条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第五条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第六条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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