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7]250号福田、罗湖征收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委号(97)财预明电字第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对今年1月1日至5月9日(调整税率前)的股票交易额和代扣税款进行清算,按原规定组织税款入库,并按财政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5月10日以后按新规定办理。二、市局计算机中心将按文件调整程序,福田、罗湖征收分局注意按新规定检查税票格式批印结果;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监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税源流失;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上报市局。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委号(97)财预见明电字第2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9日·部委号(97)财预明电字第2号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现就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级次自1997年5月10日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按照原税率6‰征收部分的分享比例,仍为中央80%、地方20%;提高税率新增的税收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为简化手续,实行合并计算,总额分成,调整税率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为88%,地方为12%。二、关于收入缴库问题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88%,地方12%),以“证券交易印花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国库。国库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将88%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国库。将12%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国库。三、本《通知》自1997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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