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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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分为实践合同,另一类是诺成合同。那么,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在实际中帮助到您。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成立的要件、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以及责任不同,具体的内容小编也在上文中做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华律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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