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连续三日无故旷工的情况,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或由于其严重渎职、徇私枉法,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便属正当合法之举。
反之,若是当事人未达到以上两种解释范围内,那么其所在单位采取何种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打两份工可以签两份劳动合同吗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各自公司规定的前提下,若是存在两家用人单位都未明确禁止签署双重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员工合法享有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权益。
假如雇员在同一时间内加入了另外一家公司并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可能会对其在原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造成极大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在用人单位已经向其提出警告后,仍然拒绝纠正这种行为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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