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书时,您需要提供以下各项材料:包括您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房产权利证书或其来源记录副本;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关购置该安置房的完整购买协议或合同;购买此房产的相关付款收据;安置房的户型平面图;已完成的房产税费缴纳依据;以及其他登记部门可能要求提出的任何其他材料。
若您想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部门发起申请,请务必准备好以下各项材料:
(1)房产权利证明书/土地所有权来源记录复印件;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已竣工的相关证明文件;
(4)完整的房地产调研报告或测量报告;
(5)所有相关的税费支付凭据;
(6)其他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二、安置房被起诉会被执行吗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并未涉及到其基本生存权,则此种房产将属于可强制执行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涉及到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安置房,人民法院仅可进行查封处理,而不得予以变卖或拍卖。
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需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法院部门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者,方才予以受理并立案处理;再次,法院执行机构在收到法院移交执行书之后,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最后,法院执行机构将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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