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在城市建设发展的衍生物,政府尽可能的建安置房,一方面是要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统一的进行城市规划。但是由于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政策的约束。所以他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房产证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如果被拆迁人房产是单位发放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收件窗口领取并填写)。
注意事项:
1、被拆迁人去逝,需先办理被拆除房屋权属继承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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