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支给凭证或记载(即员工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以及对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缴付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及服务证等相关证件;
(三)劳动者在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用记录中展示的信息;
(四)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考核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对该员工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在此之中,对于(一)、(三)、(四)项中所涉及的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起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律师吗
在劳动仲裁这一环节中,现行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劳方必须聘请律师。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或自行向司法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照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的明确规定:为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问题,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此制定本部法律。
凡在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本法进行处理:
1.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
3.因开除、解雇、辞职、离职而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6.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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