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立案后多少天开庭
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及就业相关争议的仲裁过程。
依据本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审理的资格进行审查,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则应立即受理该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但如其认为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也应对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指出理由并拒绝受理。
2.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含有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文件分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份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接下来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亦需在收到答辩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答辩书,亦不会对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产生任何阻碍作用。
3.为确保维护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仲裁庭应在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信息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至双方当事人。
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延期开庭的要求,可在开庭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根据本规定,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定,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案情过于复杂,导致实际仲裁期限需延长,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审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最长的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
在诸多层面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存在着显著差异性:首先,两者的执法主体各有其独特之处。
劳动监察的执法权限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该部门代表各地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劳动仲裁则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这个专门机构由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人员共同构成。
在法律行为方面,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所做出的决议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相较之下,劳动仲裁则是一种类似于司法活动的准司法性质行为,其所做出的裁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在各自的工作职责上,劳动监察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强制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行为是主动性的,不需要所有涉事人员提出申请。
劳动仲裁则负责接收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最后,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在劳动监察的流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被监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但在劳动仲裁的情境下,仲裁机构担当起了“调解员”的角色,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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