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根据《办法》,政府债务包括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这些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等;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共同作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这些措施显示了衡阳市政府在债务管理方面的严格态度和系统性方法,旨在确保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和透明度,从而支持地区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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