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认定怎样规定的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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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应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确立,因此合同成立须满足一般要素,即包括要约和承诺。除此以外,还需签署书面合同。若无书面合同,则视为未成立。故而,保证合同生效之时,应以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认定怎样规定的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成立除需满足合同成立通常要求的要约和承诺外,还需双方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若无书面证明,则该合同不成立。

故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以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刻为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认定怎样规定的

二、保证合同本身能转让吗

1.不行。

2.担保合同跟主债一起走的,单方面换了无效,债权转移的话得告诉担保人;债务人变心的话,担保人可不管哟。

3.债权人或债务人想改变主债的执行期限,没经过担保人的准许,这个担保时间还是照样有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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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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