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提是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对该宗荒地不存在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失地人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也归被告所有。但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归李某所有。根据该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由此可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应当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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