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内容规定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内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每个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
一级伤残通常指引起劳动能力丧失的重度伤残,如颅脑严重损伤、脊髓严重损伤等。而十级伤残则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面,主要分为15个等级,依据工伤者在进食、穿衣、洗澡、如厕、行走、上下楼梯及与人交流等方面的完全自理能力来划分等级。
具体来说,各个等级的划分内容大致如下:
一级: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等严重情况。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至十级:根据器官缺损的程度、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划分,级别越低,缺损和功能障碍越轻,医疗依赖越少,生活自理能力越强。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也会影响到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和安置等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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