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应当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国务院令第514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的职工,明确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天数、工资报酬和休假安排等内容。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
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颁布多年,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制造业企业中,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不理想,有时甚至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因此,广东省农业厅在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时,应当重点关注确保职工能够实际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按规定获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规定处理未休假天数的问题。
同时,还应关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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