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人力资源部给我的说法对吗?
读者
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年休假天数是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你虽然是2007年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之前已经在其他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应该累计计算,你可以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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