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是什么
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在于目前时效变成了1年。
为了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动的利益,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维护权利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权威解释。因此,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即主张权利)时,才被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在非常宽的时间期间里随时提出劳动争议的司法干预程序。
面对法律规定的变化,企业HR更应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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