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近期更新2025.03.07 浏览1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无理抗拒监察、不报材料隐瞒真相等行为,责令改正,部分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治安或犯罪依法处理,旨在保障监察、护权益、促法规实施。具体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旨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各类干扰、阻碍监察工作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监察执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是投诉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若遇到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免因超过时效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需严格按照时效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监察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局有什么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劳动局存在诸多区别。

从性质职能看,劳动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政策制定、劳动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等广泛工作,涵盖就业规划、劳动标准确定、社保政策落实等宏观层面事务,对劳动领域进行全面管理与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则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专门执法机构,侧重于对用人单位具体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等问题。

在工作方式上,劳动局多通过制定政策、出台规定等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引导劳动领域健康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主动监察和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主动深入用人单位检查,也依据劳动者投诉举报线索展开调查处理。

二者虽有区别,但目标一致,都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劳动局宏观把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执法,共同构建劳动保障体系。

以上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回答,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何梦麟律师团队,擅长劳动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