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

近期更新2025.03.26 浏览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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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主体、隶属关系、报酬性质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区别。各关系主体不同,隶属程度有别,报酬计付方式各异,风险承担主体也不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主体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且用人单位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务关系主体广泛,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为自然人、组织,雇员一般是自然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也无严格主体限制。

-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无隶属关系,仅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受雇主支配;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主安排工作,不受定作人支配。

-报酬性质:劳动关系报酬相对稳定,定期支付;劳务关系按劳务成果或工作量计酬;雇佣关系报酬按工作时间或工作量确定;承揽关系报酬基于承揽工作成果交付。

-风险承担: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较多风险;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自负部分风险;雇佣关系雇主承担一定风险;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除非定作人有过错。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

二、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非完全等同。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能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在从属性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劳动报酬相对固定;雇佣关系中受雇人虽也需依约提供劳务,但从属性相对较弱。

在国家干预程度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严格规制,如最低工资社保缴纳等强制性规定;雇佣关系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干预相对较少。

在劳动风险承担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风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佣关系中通常按双方过错分担风险。

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都涉及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但在主体、从属性、国家干预及风险承担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简单认为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

三、劳动关系纠纷必须先仲裁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通常需先经过仲裁程序,这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一方面,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设立仲裁前置程序有其合理性。劳动争议往往涉及专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的人员和经验,能够更高效、专业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同时,仲裁程序相对灵活、简便,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需符合法定条件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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