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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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所遵循的赔偿责任原则各不相同:在雇佣关系的情境下,雇主需对雇员因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失责任与替代责任;然而在承揽关系的环境里,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定作人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及合同责任。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关于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存在明显差异。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需承担无过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与合同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应按定作人的具体需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定作人需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协议。

承揽业务范围广泛,涵盖了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二、劳务关系的赔偿应该怎么做

劳动关系引发的事故中,倘若劳动者因为提供劳务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者来负担;接受劳务者在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赔偿之后,还可向前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履行劳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负起侵权责任。

在接受劳务者完成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向前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若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受损,劳动者有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

在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之后,其仍可向前述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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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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