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赔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所涉及的主体不尽相同;
两者在主体之间所处的地位亦有所不同;最后,两者的稳定性也存在着明显差别。
劳动关系和广义上的雇佣关系需分别遵循各自领域内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事,具体而言,劳动者若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应当依据相关工伤救助程序展开处理,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
如果雇员身陷于雇佣关系之中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考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他们将会按照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同时由雇佣单位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查阅大量案例发现,绝大多数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劳务关系不可以申请仲裁吗
在处理劳资纠纷方面,只有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时才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劳动争议: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及劳动安全保护等相关事项引发的争议;因签署、执行、调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于工资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额等问题所导致的争议;除此之外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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