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否要回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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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变更所有权的,而对财产进行赠与的时候,赠与人可以和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签订赠与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否要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不可以要回

可以要回

房屋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没有变更,即使被赠与人已经入住,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因入住而发生改变。再加上房主的赠与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也没有做过公证,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主有权申请撤销赠与,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

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否要回

二、赠与的撤销有哪些限制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不可以要回”问题进行的解答,从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进行房屋赠与时,如果房屋的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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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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