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二、办理材料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原件核对后退回。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原件核对后退回。
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陆路运输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陆路运输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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